離婚房子可以留給孩子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有處理自己財產的權利,夫妻雙方離婚時,只要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把房產過戶給未成年孩子的,這個時候,夫妻只需要去房管局辦理過戶即可。
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可以接受獎勵、贈與、報酬及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重大民事行為則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理,或征得監護人的同意。
法律法規
《離婚協議》是解決人身關系的協議,協議約定的關系不只是簡單的《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關系,應首先受《婚姻法》的約束,然后再受《合同法》的約束。《婚姻法》規定離婚雙方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有申請撤銷《離婚協議》的權利,但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這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贈與孩子帶有道德義務性質,帶有雙方對自己的行為給未成年人造成傷害的補償性質。
未成年的孩子也是可以擁有房產,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對于房產分配有比較大的爭議可以考慮將其給自己的孩子,雙方都不能夠擁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只要夫妻雙方同意將共同房產過戶給子女即可。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并將其共有的房屋協議給孩子的,需按照房屋買賣或贈與的方式過給孩子。以上兩種方式均需夫妻雙方和孩子共同到場辦理,如孩子未成年可不到場;兩種方式均需繳納契稅。如按房屋買賣方式辦理需提供: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離婚證(已離婚)或結婚證、戶口簿(未離婚)、契稅票;如按房屋贈與方式辦理需提供:身份證、房產證、贈與公證書、契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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