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財產分配保護自己的手段是什么?
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后所得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存在過錯,如出軌,家暴,賭博等情況,可以主張其少分或者不分,造成損害可要求賠償,包括實際損害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保護好自己知道的財產,看有沒有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惡意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例如房屋、股份,掌握證據后可以向法官主張行為無效,從而有效的保護自己的財產。要注意對方收入狀況:如果對方收入很高,但是卻不見存款時,另一方平時可注意搜集線索,必要時由律師出面調查,法院審判階段也可要求對方說明收入的用途。需要看對方有沒有私自饋贈、買賣的情況:如果出現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是贈與第三人的情況,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張買賣合同無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并可以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處分夫妻重大共同財產,私自處分嚴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二、離婚債券如何清償?
共同債務理應在離婚時由共同財產償還,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判決先分割共同財產再在離婚后分別償還共同債務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確償還的先后和辦法,并規定只有在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個人所有財產也不足以清償應償份額時,或者是雙方有重大爭議時,才應由人民法院判決。在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個人財產應優先償還共同債務是離婚時債務清償的一項原則,也有必要規定在法條中。另外,由于共同債務的清償直接關系到債權人的利益,審理這方面的問題時自應通知債權人到庭,以避免造成新的糾紛。這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離婚財產分割關系到離婚雙方的各自利益,這方面引發的糾紛案件很多。在處理財產的時候,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手段是起訴。通過法院判決可以保證財產分割的公平,防止轉移隱瞞財產情況的方式。同時,當事人還應該收集對方收入情況等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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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朱星律師2009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管理學學士,中級經濟師、中級審計師,中國法學會會員,2009.07至2010.04:六盤水市廣播電視大學從事國際經濟法等課程教學工作;2010.04至2013.04在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從事授信審查、信貸主管、法律審查、風險管理等工作;2013.04至2018.05在貴州銀行從事法律、風控、內審、消保工作;2018.05至今任貴州八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專職律師,主攻知識產權、不動產、文化娛樂、互聯網、金融財稅、建筑工程等行業(領域)法律實務,2015起組隊研究新四板、新三版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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