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的不履行含義
在合同之債中,債的不履行也就是合同的不履行。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約,都同樣構成合同的不履行,都要負違約責任。債的不履行有兩種情況:一是全部不履行,又稱不實際履行,指完全沒有履行債務,沒有履行債的標的;二是部分不履行,又稱不當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指不完全履行債務,也就是沒有按照約定的條件履行,包括遲延履行。
(一)預期違約。
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沒有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可能履行合同。預期違約主要表現為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
1、明示預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向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其將在履行期限到來時不履行合同。
2、默示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將在履行期到來時不履行合同。
(二)現實違約。
是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時,債務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
(三)全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不適當履行)。
1、全部不履行。是指根本不履行債務的行為。依不履行的原因又分為拒絕履行和不能履行。拒絕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能夠履行而不履行其債務。不能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由于某種原因不能履行其債務。
2、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履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即不符合債務的本質。
(四)雙方違約。
是指雙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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