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的受賄罪減刑條件有哪些?
《刑法》第78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二、減刑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減刑的間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后兩次減刑的時間距離。對于同一受刑人前后兩次減刑之間應有一定的間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減刑后是否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根據《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的規定,對于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1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1年以上為宜。
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于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綜上所述,我國在貪污受賄罪的減刑方面有著明確的法律明文規定,犯罪分子一定是在獄中有著優秀的表現,積極進行教育改造,有悔改之心,我國法律還是會根據犯罪分子的表現有一定的減刑。希望小編的短文給大家解決了一些困惑。
受賄罪的主體要件是什么
多少金額是受賄罪?
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冒用他人品牌怎么處理
2020-12-03發生勞資糾紛后如何寫仲裁申請書
2021-03-22勞動爭議的處理機構有哪些
2021-02-1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解讀之二
2021-02-12工傷保險報銷流程
2021-03-04向農民工支付工資要提供工資單嗎
2021-01-22股權轉讓法律意見書格式是怎樣的
2021-02-23不是上市公司能進行股權融資嗎
2021-02-12共同保證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2020-12-24動產抵押生效要件如何規定
2021-03-17法庭辯論結束大約多少天審判有結果
2020-11-12可作為遺產繼承的財產有哪些
2021-03-13非法同居有罪嗎
2021-01-07勞務派遣工是否可以帶薪休假
2020-12-26企業試用期如何解聘員工
2020-12-24公司收取押金和扣押身份證件需要負什么法律責任
2020-12-25拒付加班工資屬勞動爭議嗎
2021-01-07車上人員險保額多大
2020-11-11意外傷害保險報銷比例是什么
2021-03-23比例再保險經營方面的條款有什么
202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