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上不能履行合同是否構成違約
不能履行,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
不能履行有自始不能履行和事后不能履行之分,通常系以合同訂立時為標準。前者是合同無效的原因,后者是違約的類型,分別債務人是否具有免責事由,或依風險負擔規則處理,或依違約責任規則處理。
不能履行還有永久不能履行與一時不能履行之分。前者指在履行期限或者可以為履行的期限屆滿時不能履行。后者則為在履行期滿時因暫時的障礙而不能履行。永久不能履行如屬嗣后不能履行,則可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一時不能履行在繼續性合同場合便成為部分不能履行,可構成違約責任的要件。一時不能履行因債務人在不能履行的暫時障礙消除后仍不履行,可以成為遲延履行,可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不能履行又可以分為全部不能履行與部分不能履行。全部不能履行如屬嗣后不能履行,可構成違約責任的要件。部分不能履行如屬嗣后不能履行時,自然屬于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如屬自始不能履行,仍可能產生違約責任,即在能履行部分而不為履行時,構成違約責任。
不能履行還可以分成事實上的不能履行與法律上的不能履行。前者是指基于自然法則而構成的不能履行。特定物滅失造成的不能履行,屬于此類。后者是指基于法律的規定而構成的不能履行。出賣禁止流通物為其典型。如訂立之后,履行之前,標的物被禁止流通,這屬于法律不能,違約人可以免責。再如訂立合同之后,特定標的物意外滅失,出賣人無法交付,這屬于事實不能。嗣后履行事實不能是否構成違約責任,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標的物是因不可抗力滅失,出賣人免責。如果承攬人轉產,以至不能交付工作成果,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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