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婚后共同財產
什么是婚后共同財產?所謂婚后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二、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對于什么是“共同財產”,可不是像一般當事人想像的那么容易認定。那么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工資、獎金
應當指出,這里面的工資包括指工資總額。根據國家財產局1990年第一號令《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工資總額包括: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生收益。如果只是有價值評定但是沒有實際投入市場產生收益就不屬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這里不包括明確只屬夫妻一方的贈與或遺贈。什么意思呢?比如說,男方父親臨終前留下遺囑,特別指明其過世后所留財產只給于男方一人所有,則該部分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不能享受權益。因此,看到這篇文章的讀者可以根據這條法律規定“留一手”。贈與也是一樣,如果贈與人明確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贈與財物,另一方無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這一條款是“兜底條款”,列舉式的法律條文自然不能包括萬象,總歸怕有遺漏之處,因此,留出個布袋口供法院在實際處理案件時自由裁量。但正因為該條有不明確具體之處,因此,實踐中難以把握。而在解釋(二)明確了“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財產的范圍: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注意了,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共同財產。這一條看似簡單,實際非常深澳呵。也就是說,婚前財產,如果用于了投資,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財產。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住房補貼、公積金好理解,就是發到手上了或打到戶頭上了。但“應當取得”怎樣理解呢?以什么為標準進行衡量呢?這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處理。也可以咨詢專業的律師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
3、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當然這里也存在什么是“應當取得”的問題。當不確定是不是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時,比較笨的辦法就是全部都要求了,但是這樣就會把財產分割的困難加大,一般如果是有條件的話離婚產生財產糾紛比較大都會選擇專業的婚姻律師代理,這樣比較省事省心。
婚后共同財產其實一般就是指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按照法律中的規定,男女在締結了婚姻關系之后,一方取得的收入其實原則上都是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當然婚后共同財產中也是可能存在夫妻個人財產的,這點也是實踐中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
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應對
2020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如何應對離婚時夫妻一方隱匿、轉移財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律師解析《汕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規程》
2021-02-12夫妻抵押離婚后擔保失效嗎
2021-02-02什么是網簽,網簽有什么好處
2021-01-21個體工商戶消防滅火器過期如何處罰
2020-12-10外匯管制的對象是什么
2021-03-20跳樓討薪為何被行政拘留,農民工跳樓討薪違法嗎
2021-03-02爺爺是否有權利把房子贈予孫子
2020-12-22政府部門可以做抵押權人嗎
2021-02-07軍人撫恤金能否被凍結執行
2020-12-29保證合同有多個保證人怎么辦
2021-03-17【詢問解答】離職時被老板惡意扣工資怎么辦
2020-11-10未到期的勞動合同能否解除
2021-01-1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2021-03-20勞動糾紛常見情形有哪些
2021-03-17勞動糾紛需要用到哪些法律
2021-01-19遲交人壽保險的保險費會有什么后果
2020-11-25陳某訴一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2020-11-22“拼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2021-01-02分紅保險待遇有什么
2021-01-15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登記有哪些注意事項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