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擬修改法官法:將明確設立法官遴選委員會
法官法修訂草案22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增加了法官遴選委員會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草案說明時指出,修改法官法是適應司法審判工作新的發展變化,推進法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客觀需要。草案規定,設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遴選委員會,負責初任法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草案對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的組成及日常辦事機構作出相關規定,明確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在高級人民法院設立辦公機構,負責法官遴選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草案規定,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層法院任職。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通過逐級遴選方式產生。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在下兩級人民法院范圍內遴選法官。
草案還指出,中級、高級人民法院遴選法官人選一般在下級人民法院擔任法官五年以上,并具有遴選職位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最高人民法院遴選法官人選一般在下級人民法院擔任法官八年以上,并具有遴選職位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法官法擬修改: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調離審判崗位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今天(12月22日)上午在京開幕,首次提請會議審議的法官法修訂草案提出,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調離審判崗位。
現行法官法于1995年2月28日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二次會議通過,并于2001年和2017年進行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做修改說明時介紹,修改法官法,是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發展需要,也是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等重大改革任務、鞏固司法體制改革成果的需要。
修訂草案增加了關于法官職業倫理的規定,將法官的管理和法官的保障專門成章。
關于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草案第五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保障法官依法履職”。
草案還明確,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調離審判崗位。草案第五十六條規定“除下列情形外,法官不得被調離審判崗位:(一)按規定需要任職回避的;(二)按規定實行干部交流的;(三)因機構調整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的;(四)因違法違紀不適合在審判崗位工作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草案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草案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法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得要求法官從事違反法定職責的活動。對干涉法官辦理案件的行為,法官有權拒絕,并應當予以記錄,并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針對近年屢見不鮮的侵害法官及近親屬人身安全事件,草案第五十八至第六十條強化了對法官及近親屬人身權益的保護措施。
法官是在司法機構中審判人員的通稱,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制肘、大公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日本的法官稱為判事,臺灣的法官以前稱為推事,后來改為法官。在中國大陸法官是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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