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計算方法(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為了更好理解,以一個案例為例:
案例案情:
2008年1月,朋友錢某向我借了10萬元錢,今年上半年多次催他還錢,其總是說暫時無力償還,請求寬限。多次催促無果后,2009年6月我將錢某起訴到法院,經法院調解,錢某應在2009年8月15日之前把錢歸還給我。但是履行期限經過后,錢某仍未主動還錢。請問如果現在我向法院申請執行,可否一并要求對方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具體怎么計算?
律師解答:
錢某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倍向你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本案經法院主持調解之后,對方仍未能依據調解書規定的義務履行,你可向法院申請執行,并要求對方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具體可依據2009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2倍計算。這樣一來,總執行款的計算方法是:(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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