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呢
所謂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指不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具有顯著區別性特征,并通過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費者能夠將該商品與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區別的商品名稱,但已經注冊為商標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屬性,而具有了注冊商標權的專有性。
特有名稱又相對于商品的通用名稱,商品的通用名稱不能獲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獨占使用權:判斷通用名稱時,不僅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以及專業工具書、辭典中已經列入的商品名稱,應當認定為通用名稱,而且對于已為同行業經營者約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類商品的名詞,也應認定為該商品的通用名稱。
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與商標有何區別
特有名稱,是相對于商品的通用名稱而言的。商品的通用名稱不能獲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獨占使用權:判斷通用名稱時,不僅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以及專業工具書、辭典中已經列入的商品名稱,應當認定為通用名稱,而且對于已為同行業經營者約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類商品的名詞,也應認定為該商品的通用名稱。
而商標是指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
三、不能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商品名稱;
(三)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以及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四)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
前款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情形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可以認定為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以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觀敘述商品而正當使用的,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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