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與判決的區別有哪些
首先,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民事調解書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自愿、合法地達成協議的內容;民事判決書反映的則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的形式解決糾紛的內容。
其次,體現的意志不同。民事調解書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的確認;民事判決書則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國家的意志。
再次,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審民事判決書只有在上訴期過后,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才發生法律效力。
可見兩者的區別很大。尤其要注意的是法院調解不同于訴訟外調解,它具有訴訟的性質,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民事調解書的制作應與民事判決書的制作一樣,引起我們高度的重視
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有幾種結案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是調解和判決。
法院民事調解是指當事人雙方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用平等協商的辦法,解決民事權益爭議的訴訟活動和結案方式。法院民事判決是指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終結后,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有關的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或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作出的強制性決斷。
調解和判決都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一種結案方式,由此制作的文書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經法院調解和判決生效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起訴訟。生效的調解書和判決書對雙方當事人、法院和社會都具有約束力,非經法院審判監督程序不得撤銷或變更。
調解必須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才能進行,且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調解書一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簽收之前當事人可以反悔。反悔后,原來達成的協議無效,法院可依法及時判決,判決同樣具有強制性。
在訴訟中,當事人存在一些誤區:
第一種,調解即說和。例如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一聽調解就以為法院要給說和,原告當然極力反對。其實,離婚案件的調解是法定程序,可以調解不離婚也可以調解離婚。一般情況下,調解選擇權在當事人手中,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法院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意見或強制調解。
第二種,我不簽字,法院就判不了。一些當事人對法院判決不了解,以為不簽字、不領判決書,判決書就無效,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一審判決書一經宣告,即代表一審法院對案件作出決斷,對于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可以在15日內向上級法院上訴;對于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可以在10日內向上級法院上訴。一審判決在上訴期內不生效。如果在當庭宣判或送達判決書后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以不簽字、不領判決書對抗,上訴期一過,一審判決就會生效,當事人就必須按照判決書的內容執行。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雙方當事人必須執行。而對于一般的民事調解,只是雙方當事人關于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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