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全部價款的理解價款是否支付是判斷合同真實性的重要依據,而合同的真實存在又是適用《查封規定》第17條的前提。不動產交易的金額一般較大,不能僅憑收條及當事人陳述即確認付款的事實,需結合付款方式、資金流向、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尤其對于現金交易,更應詳細了解當事人收入狀況、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的人身關系等情況,排除合理懷疑,避免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合同,逃避執行。
關于如何理解全部價款,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是指整個交易中買受人所應當支付的全部對價即財產總價,另一種意見認為對第三人是否支付全部價款的認定不宜機械理解為涉案財產的總價,而應當結合第三人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只要沒有違背上述義務,即使其支付的確系財產總價而言的部分價款,也宜認定第三人在特定的時間點支付了應當支付的全部價款。筆者認為,物權法第九條已規定不動產物權登記方生效,雖該條亦明確法律另有規定除外,但對《查封規定》第17條進行擴大解釋與適用無疑將對不動產登記生效原則造成沖擊,且《查封規定》第17條分為前后兩個層次,對付款情況已做區分,因此對全部價款應做嚴格解釋,控制適用范圍。
今天的社會,已經從階級斗爭的極致中回歸法治,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利都是必須保障的。依法抗爭,合法維權,本來就是公民的權利和法治的踐行。但是,如何在多重社會矛盾多樣利益沖突中,將這種維權抗爭納入法治社會公共秩序的建構之中,更好地釋放這種維權抗爭對于治道變革、社會進步的良性效應,還是需要求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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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春海律師,男,畢業于燕山大學法學專業,山東濱藍律師事務所主任,專職律師。 自執業以來,一直從事房地產、公司、金融等法律事務,在為房地產、公司企業、銀行、擔保公司、政府機構等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該律師以其優良的專業化服務和勤勉的敬業精神贏得了廣大客戶的好評。 先后為濰坊信悅房地產有限公司、濰坊市家福置業有限公司、濰坊市一鼎裝飾有限公司、濰坊萬泰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濰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分行、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山東津海油氣能源有限公司、彩娜菲詩(中國)全國連鎖機構等多家單位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為濰坊市濱海地稅局、濰坊市坊子區招商局、濰坊市坊子區安監局等多家政府機關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全程參與濰坊市奎文區集體資產改制專項法律服務工作。 聯系方式:1786121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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