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約定義務代為履行第三人符合條件不履行怎么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代為履行中第三人的義務與責任
《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即可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是,這并不等于為第三人設定義務,有其獨特的效力和后果。
第一,第三人并非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并非一定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即使未得到第三人的明確允諾,該約定在當事人之間仍然有效。同時,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換言之,第三人與合同債權人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系,債權人不得基于其與債務人的合同關系向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
第二,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不能請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只能基于合同約定向債務人請求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實務中,第三人履行和債務轉移在形式上有相同之處,在有些情況下,一旦發生糾紛,第三人可能會因約定不明而選擇有利于自己的規定逃脫責任,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企業法律顧問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應根據合同目的和交易習慣,按不同情況予以認定承擔責任的主體。
債務轉移分為兩種:一是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而承擔全部債務,使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此時由債權人只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二是指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債務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此時,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成立連帶關系,他們共為連帶債務人。
因此,在第三人代為履行時,債權人起訴第三人的,如果第三人以第三人履行債務為由抗辯,債權人能證明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已經轉化為債務轉移的情形,則第三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而不再僅僅是履行人,需向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例如當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共同達成協議,明確約定債務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時,應當推定三方當事人具有債務轉移的意思,第三人應承擔直接的清償責任。
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當股東權利受侵害時應當如何處理
2020-12-25商標品牌如何促進經貿發展
2020-11-13擔保合同可以單獨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嗎
2021-01-26未成年打賞主播可以報警嗎
2021-01-14被小區門禁夾斷腿,應由誰負責
2020-12-10小孩商場電梯受傷賠償應該找誰
2021-03-07勞務用工和合同用工是什么意思
2021-03-04工會如何發揮作用
2021-02-02什么是勞動爭議調解期限?怎樣確定勞動爭議的調解期限
2021-01-25煤火費勞動仲裁可追溯幾年
2021-02-11勞動糾紛追討時間是多久
2021-03-10車上人員責任險應該歸誰所有
2021-02-07如何兌現投保人與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履行職責
2020-12-27比例再保險經營方面的條款有什么
2021-03-07幫朋友炒股賠錢怎么算
2021-03-10不計免賠特約條款如何使用
2021-02-15設立外資保險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2021-01-25保險合同簽定后能換被保險人嗎
2020-11-18人身保險理賠有時間限制嗎
2021-02-16保險受益人變更的程序是怎樣的
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