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民調解要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調委會受理糾紛有兩種方式:一是當事人申請調解,二是調委會主動調解。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口頭或書面向調委會申請調解,申請受理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明確的對方當事人。申請受理一方,必須說明與誰發生爭議,誰侵犯了他的權益。
(2)要有具體的請求目的。申請人必須說明請求調解要達到什么目的,解決什么問題。
(3)要有基本事實依據和理由。申請人必須提出發生糾紛的基本事實及相應的證據、理由。
(4)糾紛屬于調委會主管和管轄。即符合民間糾紛受理范圍,且在調委會管轄地段之內。
1、一般民事糾紛,現在都進行調解。不僅起訴前調解,起訴后開庭前調解,開庭后還可以調解。即使到執行階段,也能進行執行和解。案件進入二審程序,進入再審程序,還可以調解。就是說,調解貫穿民事糾紛的始終。
2、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調解協議一旦雙方簽字,并經法院依法確認,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調解是我國重要的訴訟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調解作為重要的訴訟機制,具有解決糾紛的獨特優勢,被國際司法界稱為“東方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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