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合同是和諾-成合同相對應的。(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對諾-成合同的定義是:“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諾-成合同為合同的基本形式。相對而言,實踐合同是特例。實踐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交付標的物。但交付標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還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則大有疑問。傳統觀點一般認為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為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換言之,沒有交付標的物的,合同不成立。(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認為:“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實物給付,合同始能成立,為實踐合同。”佟-柔主編《民法原理)、馬-原主編《中國民法教程》等都持此觀點。
我們認為,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應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換言之,實踐合同沒有交付標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間的關系,猶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沒有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純屬事實判斷,是否成立,以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協商一致為準。實踐性合同也是合同,也應遵循此評價標準。交付標的物只能視為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事實上,1995年擔保法早已通過對定金的規定修正了實踐合同的定義。其第90條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用的是“生效”,而非“成立”,可惜沒有引起人們應有的重視。合同法繼擔保法之后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更加明確地分開,實踐合同的概念必須盡快修正。
至于實踐合同的范圍,學者認為:“哪些合同屬于諾-成合同,哪些合同屬于實踐合同,由法律規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決定。”法律允許當事人協商決定的,至今未見。我們認為,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目前見諸法條的,有如下數種: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2)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質押合同。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4)定金合同。擔保法第90條第2項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解釋實踐法律行為稱:實踐法律行為系“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要交付實物或實施勞務,法律行為才認為成立,如貨物運輸。”貨物運輸合同是否實踐合同,查合同法第308條僅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貨物運輸合同屬于基于委托而生之合同,其前提條件是相互之間有信賴關系。如相互信賴關系不復存在,應允許托運人隨時解除合同。如此既可以救濟托運人的權利,又可以通過賠償損失平衡承運人的利益。因此,貨物運輸合同不能作實踐合同處理。另外,傳統學說多認為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按合同法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性質屬于諾-成性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性質屬于公證債權文書,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其他贈與合同即一般贈與合同,性質屬于自然債,合同一經簽訂即成立和生效,但受贈人不得要求交付。無論哪種情況,都排除了贈予合同為實踐合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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