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的訴求書也是證據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訴求書是屬于書證,如果訴求書與案件有關,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證據。
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刑事辯護人能否當庭提交新證據
當庭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的情況:
1、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2、有“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1)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2)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3、“新的證據”如何界定:
(1)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這里的新發現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之前客觀上沒有出現的,二是之前雖然發現,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無法知道其已經出現的。上述二點都指證據產生的時間上;
(2)一審程序中,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這里的意思是指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已經知道證據出現,但通常情況下,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無法完成舉證責任,如需要到外地調取證據,或等待證重出現等情況,經申請延長舉證期限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該證據若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的庭審中提交應視為“新的證據”。
(3)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該證據應在二審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最遲在庭審或者法庭調查前提交,應視為“新的證據”。
(4)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這種“新的證據”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已經按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二是一審法院沒有準許當事人的申請;三是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已經按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調查取證申請。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訴求書是屬于書證,如果訴求書與案件有關,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證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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