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
協商代表應履行下列職責:
1、參加集體協商;
2、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布協商情況并征求意見;
3、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4、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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