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對方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之內必須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2)以書面形式訂立協議,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報鄉農業承包合同主管機關備案。(3)對涉及面廣、影響較大的承包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需通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大會或成員(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4)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方承擔。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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