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賦予當事人在對方預期違約時以解除合同的權利,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其理由在于:當事人雖未實際違約,但已表示他已置合同于不顧,根本漠視其應負的合同義務。遇此情形,如果仍讓守約方坐等履行期屆至才能向對方主張權利,要求賠償損失,那將損害守約方的利益。因此建立這一規則,允許守約方行使解除權,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對保護守約方是十分必要的。當然守約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等到履行期屆至后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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