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社會很多人的婚姻觀念就是貧賤夫妻百事哀,這種情形可能在結婚以后更是通過生活當中的很多瑣事都能夠體現出來,總之,經濟原因實際上對婚姻生活還是有一定影響的,可是就算夫妻之間真正的收入特別有限,但是離婚的時候有些人會擔心離婚財產分配時間的這個問題?
一、離婚財產分配時間的依據是什么?
協商離婚的,那么隨時都可以進行分割。如果是訴訟離婚,那么需要等待法院判決。
辦理財產分割公證要注意什么
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一)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二)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占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三)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后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采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
(四)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參與分割;
(五)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方式;
(六)因合伙終止等原因發生財產分割的,應當提交合伙關系或其他合作關系終止的證明;
(七)分割財產應當考慮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體經營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應當對老弱病殘者給予適當照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對無過錯責任者給予適當照顧;
(八)權利人放棄法定應當分得財產的,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放棄財產的聲明書;
(九)被分割的財產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和批準手續的,應當明確辦理相關手續的時間。
二、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
財產分割協議,是指財產共有人經協商一致,對其共有的財產達成分割意見的書面協議。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財產的行為,常見的財產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共同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分割合資(合作)或聯營的財產等。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分割共有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財產分割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二)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三)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四)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五)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六)分割后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七)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準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分割行為地的公證機構管轄;涉及不動產的分割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管轄。
如果是協議離婚分割財產,那么隨時隨地都是可以的,選擇司法訴訟的這一條道路來解決離婚財產的分配就得等到法院最終的判決了。有些離婚官司當中就是單純的針對財產分配的這一塊會耽誤特別長的時間,可能要等到二審以后才能有確切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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