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中,有許多人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但是他們卻沒有登記結婚。這在法律上叫同居關系。如果這些同居者感情失和,同居關系破裂,但因為他們是沒有登記結婚的,那么沒有結婚登記的財產怎么分割?下面小編為大家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一、同居期間的財產怎樣分割?
1.在我國,婚姻關系的成立是以“登記”為法定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種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的保護,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適用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
2.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2001年實行的《婚姻法解釋(一)》已將“非法”二字刪除,稱為“同居關系”。據此,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財產案件時,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成為對于同居財產分割的慣例。適用此條規定,需要把握三個要點:
第一,雙方同居生活期間。
第二,“共同所得”。構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備二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系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系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第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系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二、具體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的很明確: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解除非示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上述具體回答了“沒有結婚登記的財產怎么分割?”這一問題,簡單來講就是如果兩人在同居期間財產問題上有糾紛時,一般是先自行協商,當雙方協商不成時則需要通過起訴來解決兩者同居期間的財產分配問題,小編建議如果有需要還是依靠法律途徑來解決同居期間財產歸屬問題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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