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合同附隨義務的原則
一、當事人約定和法律規定優先的原則
基于契約自由原則,契約當事人的有效約定當優先于法律的任意性條款的適用。如果當事人在契約中已經對應當承擔的附隨義務進行有效之約定,那么,此一約定不能被忽略,當無疑義。另一方面,盡管附隨義務以誠信原則為基礎,但是現行法既已明文規定附隨義務,在分析或裁判案件時,應優先適用這些規定,而不宜再以作為上位原則之誠實信用為適用之依據。其理由有二:第一,誠信原則屬不確定條款,在適用上不及法律之具體規定方便和易于把握;第二,法解釋學上有所謂禁止“逃向一般條款”之要求,即“在適用法律具體規定與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均可獲得同一結果時,應適用該具體規定,而不得適用誠實信用原則”。
二、以誠信原則為基準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之實質在于,“當出現立法當時未預見的新情況、新問題時,法院可依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公平裁量權,直接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誠信原則同樣是附隨義務的法律基礎。伴隨著誠信原則之具體化的腳步,甚至有學者認為“誠信之要求實際上只有在確定附隨義務(違反這些義務會導致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時才派得上用場”。
三、尊重交易習慣的原則
法官為價值判斷時應以社會通念為務。在契約法領域,交易習慣在很大程度上承載著社會之“通念”,故確定契約當事人之附隨義務時,交易習慣當可發揮重要之作用。而且,誠實信用原則性質上屬于一般條款,其內涵的模糊性與外延的不確定性是顯而易見的。
此時,借助于體現誠信原則之價值取向的某些較具穩定性與明確性的規則,或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困難交易習慣是誠信原則的具體化,是實現誠實信用價值的工具,因此,在確定個案當事人的附隨義務時,如有交易習慣,可以參考。我國《合同法》第62條第2款則有更為明白的表態。當然,應當注意,交易習慣僅是“誠信原則的因素之一”,“然非惟一標準”,所以,交易習慣并不能取代誠信原則,誠信原則仍可發揮其“萬能”的補充作用,為法官提供價值判斷的依據。
四、適當限制的原則
“任何義務包括附隨義務均是有一定‘度’的限制,超越‘度’的限制,即意味著加重當事人的責任”,“法官在要求當事人承擔相應附隨義務時,必須注意‘度’的把握”。契約法中的附隨義務是對傳統理論上當事人之義務來源的一種突破。這種突破的基本原因在于契約關系乃一種特別結合關系,這種關系一旦建立便使當事人由非特定關系的當事人變成特定關系的當事人,并彼此信任,相互協作,共同實現彼此經濟利益之最大化。
但是,這種擴張契約義務的法律技術應限制在一定范圍內。理由是,契約當事人間的特殊結合關系并不是其關系的全部,契約當事人之間尚存其他關系,這與一般人之間的這種關系并無二致。如不得侵犯他人之財產或人身利益,不僅存在于契約當事人,而且對于任何人皆得適用。換言之,即使沒有承認當事人的附隨義務,受害人亦不乏救濟的途徑。例如,契約當事人的說明義務,僅成立于他方當事人所不知,且對于契約標的物之使用具有重要意義之事項。因而,在飼料買賣契約中,依照出賣人之經驗該進口飼料須以特別方法喂養時,出賣人若未盡說明義務,則成立附隨義務義務之違反。
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2020年輕傷害的賠償有哪些
2021-02-20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是多少
2020-11-09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區別有哪些
2021-03-03人身權屬于侵權責任范圍嗎
2020-12-07企業向求職者收取風險抵押金合法嗎?
2021-03-15擔保合同可以單獨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嗎
2021-01-26合伙協議的內容包含哪些
2021-01-08協議離婚后再分婚前財產要依據雙方協議約定嗎
2021-03-13法定監護與委托監護的關系如何
2021-01-13車禍導致他人父母死亡應該賠多少錢
2021-02-26離婚協議反悔怎么處理
2021-01-19公司調動職位要出具什么文件
2021-02-0260歲上班勞動關系存不存在
2021-03-03被保險人家屬在不在保險所指“第三者”范疇內呢
2020-11-20重復保險理賠款并不會增多 超額投保得不償失
2020-12-09哪些人可以成為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主體
2021-01-03保險利益的含義是什么
2020-12-14車禍保險公司理賠步驟有哪些
2020-12-11建筑施工企業雇主責任保險條款
2020-12-19淺議審判實踐中保險合同解釋原則的適用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