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對于離婚這個事情已經習慣了,因為現(xiàn)在這個時代說實話離婚的還是挺多的,離婚這件事情對我們已經屢見不鮮。我們對離婚最關心的應該就是財產分割的問題了吧,那么我們大家有沒有想過一個問題,那就是離婚房產可以共同所有嗎?
房產登記為"單獨所有"離婚時可以不用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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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財產制是以共同財產制為主體,以約定財產制為補充。房產登記“單獨所有”是一種權利表征,不是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的法律依據。當房產登記單獨所有時,離婚可以不用分割嗎?
一、房產登記為"單獨所有"離婚時可以不用分割嗎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為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二、根據上述規(guī)定,房產歸一方單獨所有,需要具備二個條件:
第一、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
第二、需要有書面的約定,或者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接受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產。
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接受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產,歸夫妻共有。
三、房產登記是可以變更的
《物權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這意味著房產登記本身不是確定房屋產權最終且不可抗拒或改變的依據,只是一種權利證明和權利表征;如果利害關系人認為房產證登記的“單獨所有”與真實為共有的情況不符,可以依法申請更正。
目前社會上出現(xiàn)的配偶在房產證上加名,就是一種登記更正。當然不排除有的是贈與。司法實務中對登記“單獨所有”有爭議的房產,通常是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如果有證據證明該房產為實質上共有,則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不拘泥于房產登記的財產所有形式。
答案是不一定。因為我們國家的法律已經規(guī)定了,我們在結婚時候的房子如果離婚了之后就不可以屬于我們的共同財產了,但是我們如果在離婚協(xié)議上明確表示說明了房屋財產可以共同所有的話,這樣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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