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需要對哪些事實舉證證明
民事證據是指用來證明民事案件爭議事實的各種材料。民事證據既是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也是當事人進行訴訟攻擊與防御的“常規武器”。一般來說,當事人都要對自己要證明的事實提出證據,但是法律規定某些事實不需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及定理;(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上述(1)、(3)、(4)、(5)、(6)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以上類型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
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的提出證據的義務。依現代各國民事訴訟制度,舉證責任根據證明對象由雙方當事人分擔,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是按照實體法觀點,舉證責任與訴請適用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密切聯系;僅特定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才屬于證明對象內容。例如訴請適用違約責任的原告人不負有證明違約方過錯的責任,而訴請適用一般侵權責任的原告人則負有此種舉證責任。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實那么在向法院起訴的時候是不需要提供證據的,具體的無需舉證證明的內容上文已經給出,相反的就是屬于事實舉證的要求了,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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