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索契約和法條
確定契約附隨義務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明確契約內容的過程。契約的內容既為當事人所約定,確定契約內容自然先要查看當事人的具體約定,其具體方式可以是查閱契約文本、詢問證人等。除此之外,法律可能作出一些規定,使某些權利義務構成契約的內容。經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或經立法者在法律中規定之附隨義務,應當優先適用。所以,“目光的來回穿梭”,檢索契約之有效而明確的約定(包括對不夠明確之條款的解釋)和法律之具體規定,是確定附隨義務時,應當最先考慮的方法,也是最為簡單的方法。那么,在雇傭關系中,雇傭人自有對受雇人之生命、身體、健康有保護之附隨義務。又如,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01條的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到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旅客的附隨義務。需要注意的是,源于誠信原則的附隨義務屬于強行性法律規范,故當事人原則上不得于契約中排除附隨義務。
(二)參閱先例
在大陸法系,“法院所表示的法律見解,不論是解釋、法律內的或超越法律的法的續造,它只對被裁判的案件發生直接效力”。因此,法官在個案中確定當事人之附隨義務時,對既存之判例并無遵守的義務,“僅有斟酌的義務”。但是,借其說理的內容,法院的裁判常能超越其所判斷的個案,對其他事件產生間接而有力的影響。假使其系正確的裁判,那么對未來涉及同樣法律問題的解決而言,它就是一個標準的范例。法院事實上經常取向于諸最高審級法院的此等范例性裁判(=判決先例),這有助于維持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及持續性,同時亦有助于法安定性的達成。因而,既有的判例對相同或類似案件中當事人之附隨義務的確定方法以及理由闡釋,對于本案法官正確判決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參考作用。
(三)斟酌法理
法律系社會規范之一種,以公平正義為其最高指導原理,而調和社會生活上相對立之各種利益為其任務,故法律精神與社會“通念”,息息相關。惟社會現象變幻無窮,法律無從規范靡遺,且法律有時而盡,其漏洞茍不予填補,法律的規范目的即無由以達。自有授權法官運用法理加以補充,以貫徹實踐法律的規范目的之必要。同理,在確定契約當事人之附隨義務時,如無約定又無法律之具體規定可資引用,則應當參閱法理,以備不濟。特別是,多數法理業經學說判例的長期經營,“已漸為人所熟知”,在司法實踐中斟酌法理已屬相對容易之事。所應注意者是,法理“僅屬于一些抽象的正法上的價值觀或原則,其具體化尚未達到能供法官直接適用于個別案件的地步”。因此,法理在法律適用中尚須進一步具體化方可。筆者猜測,司法實踐中不乏這樣的情形:法官所在之本國法律未對某類型契約之附隨義務有所涉及,而他國法律卻有較為明晰之規定;或者,本國尚無類似案件的判決可供參考,但國外卻有相似之判例。此時,法官所要完成之作業是,先從國外法律或判例中發展出一般之法理,然后以此法理為準繩處理本國之案件。
(四)揣摩交易習慣
由于附隨義務之功能在于使債之關系的實現,能在小心、受照顧、受擔保的情形下進行,其內容主要為對他方之告知義務、警告義務供咨詢、信賴等,法律亦無法將此從屬義務列舉殆盡,因此一般債務人,除了有確定標的之主要給付義務外,尚須為何種行為始能不加損害地擔保債之效果頗不明確……它最后須透過契約之目的來確定,縱然交易道德是很難有推斷之標準,但是其存在仍為客觀的,而非主觀的,誠信原則所有衡平與法律思想之評價,在交易界,恒被遵守不渝。因此,在適用法律以確定當事人是否負擔附隨義務時,可堅持這樣的技術方法:以誠信原則為總的標準,參照交易習慣。
在實際中,合同的履行是十分重要的一點,但是附隨義務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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