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二、質證的特點
1.質證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這是從訴訟權利的角度,是狹義的規定。
若將質證作為一種法庭調查的方式來進行劃分,質證的主體應包括當事人、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這是廣義的質證主體。
2.質證的范圍,是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
A.是指在法庭上能夠出示的證據,而不是所有的法定證據種類。即僅限于雙方當事人為證明爭議的事實而提供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
B.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不需要在法庭上進一步質證,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應當注意的問題,對對方的證據,自認的問題,要慎重。根據證據規則,在自認的情況下,就免除了對方的質證責任。
4.不公開質證的證據
A.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
B.涉及商業秘密的證據;
C.涉及個人隱私的證據;
D.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
三、不公開質證的證據包括
1.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所謂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2.涉及商業秘密的證據。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秘密性,因此,應當在訴訟中對此加以應有的保護。
3.涉及個人隱私的證據。個人隱私與當事人的聲譽有關,如果在社會上得以擴散將給個人的名譽、人格等帶來不良影響。證據所涉及的個人隱私必須是合法的,法律才能保護,才可以作為不公開質證的理由。
4.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經當事人申請,法院審查確定后,也不能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在公開審理案件時,如果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時,審判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并審查決定是否應當轉為不公開審理。
上述知識就是小編對質證問題進行的解答,在民事訴訟中,對書評、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可以要求提供證據原件。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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