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中的物證有哪些
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6)鑒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證據
(一)證據是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作出正確裁判的基礎和依據
案件中的某一事實是否存在,其存在的具體狀況如何,審判人員只能依據各種證據材料來認定,只有通過依法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才能弄清案件事實的真相,才能分清雙方當事人的是非責任,除調解結案的以外,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結束后要作出裁判,正確的裁判只能建立在證據可靠的基礎上,否則難以保證公正與合法性。
(二)證據是當事人進行訴訟和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手段
當事人進行訴訟,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而在訴訟中就必然會提出有利于己的主張或反駁對方的主張。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提出主張或反駁對方的主張,必須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惟有如此,才能達到維護其合法權益的目的。
證據有三個特點:
客觀性
客觀性就是一切證據都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例如證人只能就自己的耳聞目睹的事實,在法庭上如實陳述,不能帶有任何主觀臆想的成分。
關聯性
關聯性就是證據與待征事實要有內在的聯系,直接或間接的證明待證事實的全部或一部分。
合法性
合法性就是證據必須是具有法律所規定的特定形式。同時,證據的收集、調查、審查核實,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民事證據的分類有很多種,證據越充分越能夠解決相關的事件,其判定也就越公平,民事證據中的物證在一定的程度上是相比其他證據來說更能說明相關問題。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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