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內容:“支票上面有沒有出票日期?沒有。為什么沒有填寫日期?正常借款開出的支票都不會填寫日期。這樣方便借款方操作。如果填寫日期之后,就會造成資金未到位。而支票已經到期,導致支票跳票。”
證據來源:控方證據材料卷二第4卷(P30-P33)
證明目的:證實這是應出借方要求不要填寫的、這是他們的行規。證實支票只做擔保用,等銀行放款后再還款給借款人(不能兌現和轉賬,換言之只是借款憑證)。還款后,支票還得收回。因此,其實所有借款人(出借人)對支票只做擔保用途是心知肚明的(證明王某杰、葉某無詐騙行為與詐騙故意)。
對書證的舉證意見
舉證原則:一般來說,書證的證明力高于言辭證據,書證是檢驗言辭證據是否真實、準確的重要標準(言辭證據具有不穩定性、不準確性、利害關聯性)。
證據內容:所有借款合同、補充協議、保證擔保合同等
證據來源:詳見控方證據材料卷
證明目的:證實是民間借貸糾紛,完全可以通過民事仲裁、民事訴訟等途徑解決,而且還有擔保和保證,只要擔保或保證屬實的話就不能以詐騙論處。
舉證要求
1.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2.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復制品。當事人提交證據時,應當提交證據事實的順序進行分類、編號、裝訂成冊,并填寫“證據目錄”,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3.當事人從有關單位、部門摘錄證明材料,應說明材料的名稱、出處、并有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部門加蓋公章。
當事人以某一文件、材料的部分內容作為證據時,應提交該文件、材料的全部,以便全面審查。
4.當事人提交在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我國該國領事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國相關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文。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提交該中文譯本的公證文書。
5.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提交證人的身份情況并應協助法院通知證人參加庭審。
舉證期限
1.當事人提交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完成。當事人確有困難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內,當事人收到對方證據后提出反駁并要求提供新的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舉證期限重新計算。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能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逾期提交的證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關于“新證據”的規定,人民法院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3.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4.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證據保全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以書面形式提出;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間屆滿前10日以書面形式提出,并附證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申請鑒定、審計、評估、勘驗,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舉證技巧
1.及時舉證
要在法庭調查階段及時舉證,切忌“留一手”,企圖在法庭辯論時用此證據作為駁倒對方的“秘密武器”。
2.按序及時舉證
A.原告舉證
B.被告舉證
C.科學舉證
---代理人應當尋找與自己代理案件有關的法律文件,看誰應負舉證責任,自己是否有必要舉證,是否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應該舉證,就必須盡力尋找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各類案件舉證責任分配指引,見附件一)。
---開庭前作要好充分準備,將證據分類,列出證據清單。(將所有準備在法庭出示的證據分類、編號、說明每一份證據證明什么問題)
---當事人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時,應當圍繞訴訟請求事項對證據進行分組歸類編號,列出證據目錄,證據清單按照“序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證據來源、頁碼”的格式制作(附件二,證據目錄格式);
在證據目錄中對每一份證據材料的證明內容(指向)應當予以詳細表述和說明,必要時要對證據材料中與待證事實密切相關的主要內容進行摘錄,并作說明;
在證據目錄中還應當標明每一份證據材料的來源;
證據編號同時標注在證據材料文本右上角空白處,并且必須與證據清單上列出的證據頁碼保持一致;
具體來說:
---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以及與原件、原物與復印件相符;
---在接受質疑中說明證據與本案事實相關;
---說明證據的形式、來源符合法律規定;
---在接受質疑中說明證據的內容真實;
---在接受質疑中陳述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自己無利害關系。
3.舉證的誤區
切忌:將所有收集到的證據不分種類、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沒”最重要的證據,影響證據的效力。把握好舉證中心。律師在打官司時不能漫無目的、漫無邊際地向法院提供證據,而應緊緊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進行舉證,這就是舉證中心。偏離此中心,就會適得其反。
4.疑證不舉
舉證的目的,是為了使己方證據得到法官的肯定與認可,以及得到有利的判決結果。訴訟實踐中,收集的“似是而非”的證據,這些證據有利于己方的證明價值,又有利于對方的證明價值,甚至對方的證明價值高于己方。對于這類證據在訴訟中應盡量少舉或不舉。
切忌舉出對己方不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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