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2、合作建房合同關系的證據:合作建房合同、協議等。
3、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出地一方應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許可證、建筑施工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以及報建、審批材料;
(2)出資一方應提交實際出資數額、方式、時間的證據;
(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材料、竣工驗收證明等房屋建設情況的證據;
(4)建房資金使用情況的證據;
(5)房屋已經預售或者已經建成出售的,應提交收回資金數額、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證據。
4、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房地產糾紛案件該如何舉證
(一)合作建房糾紛
1、提供合作建房的書面合同及補充協議等證明材料。
2、出地一方的合作者應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等證明材料。
3、出資一方應提供出資數額、資金到位時間等證明材料。
4、提供房屋建設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等證明材料,房屋已建成并出售的,應提供收回資金數額及由誰占有和利潤分配等證明材料。
5、違約一方的違約事實及應承擔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1、提供商品房預售合同或轉預售合同書。
2、預售方應提供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營業執照。
3、提供預售房建設情況及預購方預付房款數額等證明材料。
4、違約一方的違約事實及應承擔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
(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合同糾紛
1、提供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或轉讓合同書。
2、提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轉讓金數額、交付時間的證明材料,如收款收據等。
3、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提供有償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和經主管部門批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4、提供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5、違約一方的違約事實和應承擔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
(四)房屋拆遷糾紛
1、拆遷人應提供依法取得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規劃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時間等證明材料。
2、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出具委托拆遷合同書。
3、被拆遷人應提供被拆遷的合法建筑的面積、結構及質量等級、附屬物的名稱、數量等證明材料,被拆遷人的家庭人口、年齡等戶籍證明材料。
4、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包括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自投資金或單位投資金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5、不能簽訂書面拆遷協議的原因、理由及強制拆遷的證據保全材料。
6、違約一方的違約事實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
房地產糾紛的主要有三種解決方式:
1.房地產糾紛的行政處理。行政處理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行政調處,二是行政處罰。前者用于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后者則是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相對人采取的處罰措施。兩種形式可單獨適用,亦可同時適用。
(1)行政調處是我國當前解決房地產糾紛的主要途徑之一。其一,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擁有管理權,處理房地產糾紛是其職責之一;其二,房地產糾紛往往涉及權屬問題,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可憑借登記資料及時有效的解決問題;其三,房地產糾紛涉及大量專業技術問題,房地產行政機關處理起來更專業。
(2)行政處罰是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相對人采取的處罰措施,是行政管理機關行使管理權的重要措施。
2.房地產仲裁。房地產仲裁是指當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在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買賣、租賃等方面發生糾紛,經過協商不能解決時,請求房地產仲裁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房地產行業規則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它是一種準司法性的糾紛解決機制,具有部分司法行為的效力。我國房地產糾紛仲裁機構有兩個系統,一是各地方設立的仲裁委員會,我國平等主體之間房地產糾紛,有仲裁協議的,可以申請仲裁;二是中國國際商會設立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涉外房地產民事糾紛及其他糾紛。
3.房地產糾紛訴訟。房地產糾紛訴訟分為房地產民事糾紛和房地產行政糾紛。房地產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為審理和解決有關房地產糾紛所進行的司法活動,以及由這些司法活動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總和。房地產行政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就當事人的房地產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訴訟。這些具體行政行為包括扣留、吊銷或拒發房屋建設、施工和土地使用規劃等許可證和執照,對房地產建設使用、交易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沒收、拆除、查封等。此外,還有調解和協商解決兩種解決方式。調解解決是指糾紛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第三人的主持下,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房地產法律法規,互讓互諒,達成和解協議。協商解決是指房地產糾紛的當事人在沒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互相體諒,分清是非,達成協議,合理解決糾紛。上述兩種糾紛解決機制,于公可以節省國家司法資源,于私可以節省金錢成本、時間成本,是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無法比擬的,故當房地產糾紛不可避免的發生時,從效率和成本上考慮,應優先采用調解、協商和解兩種方式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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