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與財產保全的區別是什么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前或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判決的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的強制措施。
合同的保全與財產保全都是債權人享有的一種權利,但兩者是有很大區別的。
第一,申請的條件不同。合同保全的條件是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而財產保全的條件是有可能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或者造成國家、人民財產的進一步損失,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和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患后果。
第二,合同的相對性規則不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規則,財產保全債權人只向債務人提出申請,而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出申請。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對性規則的例外。合同之債主要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與第三人實施一定的行為致使債務人用于承擔責任的財產減少或不增加,從而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時,法律為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允許債權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會對第三人產生效力,此種現象可以看作是合同相對性規則的例外。
第三,保全的措施不同。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而合同保全的措施代位權或撤銷權。所謂的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已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的債權;所謂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的行為。
第四,適用的法律不同。財產保全,是程序法中制度,適用的程序法即《民事訴訟法》,必須依程序法所規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實體法中的制度,適用的是實體法即合同法,它是通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而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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