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打離婚官司的時候,一方為了防止對方隱匿、轉移資產,往往要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當然,如果是緊急情況下,法院是無法及時核實保全措施是否得當,這樣,提出申請一方要提供一筆保證金作為擔保。那么,離婚財產保全額度如何確定?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么說的。
一、離婚財產保全額度如何確定?
由于采取保全措施有較為急迫的時間要求,法院可能無法及時、準確地審核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錯誤。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提供的,駁回保全申請。如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而給被告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害的,申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海法院的做法,提供的擔保物可以是現金,可以是房產或土地,也可以是有關單位的書面保證。提供現金的,必須按照不低于涉案金額的30%向法院繳納,并確認到達法院代管款賬戶。提供房產、土地的,必須提供相關的權屬證明,由法院進行查封,但不要求必須是申請人所有。提供保證的,個人提供的法院一般不接受;單位提供的,必須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保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近期的資產負債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審核。
二、財產保全的范圍是什么?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后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并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綜上所述,財產保全在財產糾紛案件中應用的比較多,其中也包括離婚案件。離婚財產保全額度是根據涉案金額確定的,原則上不低于30%。離婚一方申請財產保全的范圍不得超過爭議財產價值。提出財產保全可以在訴訟過程中,也可以在發起訴訟之前,當事人還得繳納一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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