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權利人申請扣留侵權人嫌疑貨物應當提交擔保金,當然在相關法條解釋上也有不同的地方,需要引起當事人注意,下面,律霸就簡要講述一下權利人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問題。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用于賠償可能因申請不當給收貨人、發貨人造成的損失,以及支付貨物由海關扣留后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知識產權權利人直接向倉儲商支付倉儲、保管費用的,從擔保中扣除。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 “擔保”指擔保金、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保函。 貨物的價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貨物價值由海關依法估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
(一)海關依照《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 鏈接《條例》:第十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并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將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 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不符合《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或者未依照《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駁回申請,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二)海關依照《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并且經調查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的; 鏈接《條例》:第十六條 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產權嫌疑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知識產權權利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出申請,并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將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知識產權權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請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海關不得扣留貨物。
(三)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在向海關提供與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后,請求海關放行其貨物的;
(四)海關認為收貨人或者發貨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貨物未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
總之,如果你有相關問題,建議找專業的律師協商處理。以得到法律上的援助。在很多情況下,如果你有相關的問題需要處理的,也可以查找有關的法條。當然,在現實生活中的問題也需要實際的解決方式。如果你面臨著這些問題時,最好的還是咨詢專業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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