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行使不安抗辯權
從傳統民法體系建立時起,不安抗辯權制度就已存在,很多大陸法系國家在立法上都規定了不安抗辯權制度。如《德國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契約雙方的當事人的一方應向他方當事人先為給付者,如他方的財產狀況于契約訂立后顯形減少,有危及對待給付的請求權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得拒絕履行自己負擔的給付。”《法國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一十三條規定:“若買賣后,買受人陷于商事上或非商人的破產狀況,以致出賣人有喪失價金之虞時,即使在出賣人曾同意于一定期間后支付價金的情形,出賣人亦不負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但若買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證者不在此限。”此外,瑞士、意大利等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對不安抗辯權也均有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原《經濟合同法》、原《技術合同法》并未對不安抗辯權作出規定,只有《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七條作出了類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是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證時,應當履行合同。當事人沒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負違反合同的責任。”此條對行使條件的規定過于籠統。通過借鑒德國民法和法國民法,結合本國立法實踐,我國于1999年3月頒布的《合同法》對不安抗辯權作了比較具體的明確規定,填補了立法空白。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雙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不抗辯權應當如何行使資料。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何種影響,這就是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根據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咨詢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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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陳鳴蔚律師,中共黨員,畢業于“南粵警官的搖籃”——廣東警官學院,系司法部注冊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珠海市律師協會職務與經濟犯罪辯護委員會委員,現執業于廣東瀛凱邦律師事務所。 陳鳴蔚律師具備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辦理的案件涉及行賄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等職務類犯罪以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信用卡詐騙罪等經濟類犯罪。典型案例:代理黎某某涉嫌行賄罪一案,在涉案標的達50萬元的情況下,最終法院僅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代理陳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在涉案稅額高達800萬余元的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積極向公訴機關發表意見,公訴機關最終同意在本案中適用認罪認罰程序,法院僅判處四年有期徒刑。 陳鳴蔚律師熟悉各類債權債務糾紛,曾為銀行、汽車貸款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提供訴訟以及非訴法律服務,案件類型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等;同時辦理了大量刑民交叉的案件,熟悉信用卡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等經濟類犯罪特點,能夠準確對案件進行分析并制定相應訴訟及非訴策略,為當事人取得良好的效果。 陳鳴蔚律師常年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能夠及時、有效處理各類合同糾紛,多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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