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二十二條則規(guī)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的有關事項”。
處于脫密期間的員工在新崗位的工作一切正常進行,但是不得接觸與原崗位有關的資料。需要注意的是,脫密措施只能針對掌握商業(yè)秘密的員工而并非對所有員工都適用。同時脫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超過部分無效。在正常情況下,脫密期間員工的各項待遇與原崗位也不應有明顯差距。并且在脫密期間員工各項合法權益不容被歧視與侵害,這是企業(yè)對員工采取脫密措施的前提。
在條款制定時,要注意注明,一旦員工違反競業(yè)禁止條款合同后該如何處理。一般企業(yè)都沒有將違反后的相應處理方法注明在條約中,而是與員工有過口頭協(xié)議,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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