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舉證
(一)感情破裂的離婚證據
1、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4、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對方有過錯的離婚證據
1、重婚、與他人同居,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離婚證據;
2、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應提交居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想離婚找不到對方怎么辦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解決: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同時,《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也就是說,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二)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找不到對方,通過上述兩種途徑都能達到離婚的目的,但是在財產分配方面產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缺席判決離婚的,法院會依據《婚姻法》規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常見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是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那么法院對離婚訴訟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如何處理呢?
訴訟離婚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離婚訴訟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于法定離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對婚姻關系的維持與否進行判決的訴訟。
1、離婚雙方戶口所在地相同,且居住在戶口所在地。提出起訴的一方持身份證、對方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起訴狀及財產證明去當地法院立案即可。
2、離婚雙方戶口所在地相同,一方居住在外地且超過1年。外地的一方提起訴訟,在對方戶口所在地法院起訴;在戶口所在地的一方提起訴訟,可在本地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在對方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
3、離婚雙方戶口所在地相同,均居住在外地且超過1年,一方提起訴訟,向對方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在本方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4、離婚雙方戶口所在地不同,居住在一方戶口所在地,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
5、離婚雙方戶口所在地不同,各自居住在戶口所在地,乙方提起訴訟,向對方戶口所在地提出。
6、離婚雙方戶口所在地不同,一方離開戶口地超過1年,向對方戶口所在地提起訴訟;對方提起訴訟,在離開戶口所在地一方的經常居住地提出。
7、離婚雙方戶口所在地不同,均離開戶口所在地超過1年,向對方經常居住地法院起;;沒有經常居住地,則在提起方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起訴一方也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向對方戶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夫妻感情不和的原因有很多,這里面比較突出的就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還有夫妻一方有過錯的,比如說出軌,或者是其他的疾病問題,這樣就是感情不和的體現。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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