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適用于各種合同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是以當事人“互負債務”為前提的,即只能適用于雙務合同,而且并非所有雙務合同都自然適用先履行抗辯權,可以適用先履行抗辯權的雙務合同大體上可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因合同約定而產生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這類雙務合同按照其性質,雙方應同時履行其債務,但因當事人作了特殊約定,而產生了先后履行順序。這類合同具體包括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合同、企業經營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設合同、運輸合同等;
第二類,因合同本身的性質或法律規定而具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這類合同無需當事人約定,本身即具有先后履行順序,具體包括借款合同、儲蓄合同、保險合同、跟單信用證買賣合同等;
第三類,按照商業習慣或慣例而有的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如航空客運合同等。
什么是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
先履行抗辯權是對違約的抗辯,這使其區別于權利消滅的抗辯。權利消滅的抗辯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滅,當事人享有的拒絕履行的抗辯權。比如,發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義務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相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請求,可主張權利消滅的抗辯,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發生權利消滅的抗辯,當事人可以履行能夠履行的那一部分。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遲延履行時,一般情況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應當順延(特別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條件的情況下)。如果遲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時,在后一方拒絕按原期限履行,不屬于先履行抗辯權而屬于權利消滅的杭辯權。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遲延,合同對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規定隨之失去效力。
創立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有助于區分雙方違約和一方違約的問題。中國《民法通則》第113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在雙務合同中,由于雙方義務的關聯性,雙方各自違反應承擔的義務,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的情況,是很少出現的。司法實踐中,常有將一方先期違約,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認定為雙方違約,而令雙方同時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先履行抗辯權反映了合同義務之間聯系,運用此概念,能夠清晰地說明一方先期違約與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關系。這對正確認定當事人行為的性質和違約責任是很有用的。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條件
構成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綜上所述先履行抗辯權有一定的適用范圍,所以先履行抗辯權不適用于各種合同。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有關先履行抗辯權適用于各種合同嗎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律霸網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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