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待給付義務。
2、互負的義務已到了清償期。
因為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在同時履行時的抗辯權,是一種對方在不為給付時也同時拒絕給付的違約救濟權,所以對方的對待給付義務沒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須對方未為對待履行義務。只有在對方未同時履行義務時,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的履行。這種拒絕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絕向對方履行,對方也可以拒絕向自己履行,最終的平衡通過同時履行而實現,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終。
二、后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1、必須是雙務合同。
2、合同債務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據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或交易習慣確定。
3、先履行義務一方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三、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已有明確規定。這是依據誠信原則對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明確限制。另外《,合同法》還規定了不安抗辯權的附隨義務:
1、通知義務
當事人因行使不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這是對對方權利的必要保護,雙方及時了解情況后,可以提出異議,或采取補救措施,等等。如果不盡及時通知義務,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對方提供擔保時應及時恢復履行
法律賦予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保護先為履行義務一方的債權,如因相對方提出擔保措施而使債權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就不存在,此時應當恢復已中止的債務履行。這種法定附隨義務也是對不安抗辯權的一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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