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律霸網小編了解,每到年底,就是民工兄弟們討薪要債的高峰時期。在建筑活動中,挪用資金扣發民工工資成為普遍現象。當然,隨著政府相關部門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嚴厲打擊建設活動中各種違法違約的情況,現在得到好轉。建設活動中常見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建設活動中常見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1、發包人違約責任,合同生效后,不按照合同要求支付相關費用。導致工程無法按時按進度進行施工,應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2、監理人的違約責任,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設計人的違約責任,由于設計人原因,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前述違約金經雙方確認后可在發包人應付設計費中扣減。或者因為設計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賠付相應的損失。
二、相關法律規定
《建筑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合同法》
第四百零六條?受托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七條?委托人的賠償責任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闡明了在建筑活動中經常出現的違約現象,已經會受到哪些處罰。律霸網小編認為我國目前正處于高速發展期,全國各地都在搞建設,修路筑橋。在建設前就要提前做好各項安排,尤其是要資金到位,才開工!以免造成資金斷裂造成違約。大家對此有疑問可以在線咨詢律霸網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協商解除合同是否要通知
2021-01-19網貸逾期被仲裁怎么辦
2020-12-28連帶責任多久可以撤銷
2021-03-08合同一方可以是兩個主體嗎
2021-01-20治安拘留可以去探望嗎
2020-12-06婚內過錯賠償最新規定是什么
2021-01-28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
2020-12-25民事調解強制執行可以申訴嗎
2021-02-02房子是婚前財產,離婚怎么分配
2021-02-20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條件和流程是什么
2021-01-05農村建房的申請書怎么寫
2021-03-18保密協議的保密義務是什么
2021-01-25離職補償金標準按照應發嗎
2021-02-15勞動糾紛多長時間內能去仲裁
2020-11-24買人壽保險的意義有哪些,如何買人壽保險最劃算
2020-12-20飛機軍事延誤賠償標準
2021-02-18家中失火保險可以賠嗎
2021-01-24建立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方法
2021-01-01二手車買保險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0-11-23保險法中是如何規定追償的
202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