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責任主要形式有哪些
傳統(tǒng)合同法理論認為,違約分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兩者均為實際違約的情形。這次《合同法》借鑒了英美合同立法的經(jīng)驗,確認了預期違約制度。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我國違約責任的形態(tài)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預期違約。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為。預期違約最早來源于英國法庭的判例,即1853年**斯特訴**特爾案。后被英美法系國家廣泛采納,并形成一項制度。因此我國《合同法》第108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可以看出預期違約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兩種形式,且守約方有選擇權,可以積極要求賠償,也可消極等待。
2、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從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當事人雖然能夠履行但是拒絕履行,也可能是當事人不能履行債務。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拒絕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3、遲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xiàn)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接受履行。
4、不適當履行。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行為。分別規(guī)定于《合同法》第112條和第113條。
二、違約責任有哪些承擔方式
違反合同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jù)《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實際出發(fā),我們認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應該包括:
1、實際履行。對“實際履行”之界定,各國存在較大分歧。要言之,大陸法把實際履行作為主要救濟方法,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英美法把實際履行作為輔助救濟方法,一般僅限于法院判決并強制違約方履行義務,而且只有在損害賠償不是一種充分的補救方法時才采用。
我國亦規(guī)定了實際履行,稱為“繼續(xù)履行”,除第107條外,《合同法》第109條、第110條等條款規(guī)定,金錢債務應當實際履行,非金錢債務在特殊情況下不適用實際履行。特殊情況即指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要求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如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非違約方可根據(jù)標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條規(guī)定,受損害方在要求違約方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損失,還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3、賠償損失。又稱“損害賠償”,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一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
4、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chǎn)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
5、定金罰則。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擔保法規(guī)定執(zhí)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對于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是有幾種的,同時承擔的方式也是有幾種的,比如違約合同就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以上這些律霸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nèi)容,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律霸網(wǎng)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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