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副本、節錄本或復制件。其中,“原件”是指文書制作人作出的最初稿、簽字的原本或者加蓋印章與原本有同一效力的正本。
“副本”是指加蓋公章或簽字的,與原本和正本同一內容的抄送本,它與原本、正本具有同一的效力。“節錄本”是指原本、正本、副本的主要內容,是從這些文本中摘錄下來的。“復制品”是指影印件等。如果法院調查收集的書證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復制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由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由法院辨別其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另外,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2)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照片”主要指與原件明暗程度相同的影像。如果法院調查收集的物證是復制品或者照片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3)視聽資料應當是合法獲得的,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就是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法院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提供復制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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