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獨立的單位或個人為應付意外事件的貨幣資金,在它們之間通融使用的一種貨幣資金運動的形式。毫無疑問,這種貨幣資金的運行方式是:社會上眾多的被保險人將數量上相對較少的保險費交到保險人手里,在保險人那里,形成一筆數額巨大的貨幣資金。哪位被保險人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事件并導致經濟損失,保險人就用這部分貨幣支付給發生損失的被保險人,今年可能付給你,明年可能付給他。所以,從本質上說,保險費就是被保險人用于應付意外事件的那部分貨幣資金。
正是因為保險費是被保險人用于應付意外事件的那部分貨幣資金,保險費的支出就成了被保險人一項必要的管理支出,列入他的生產經營成本或生活開支的欄目中。確定這一認識,對發展我國的保險事業十分必要。我國是一個經歷了長期封建社會的國家,在對待意外事件突然襲擊的問題上,對如何利用保險這一現代金融工具還認識不深。由于受建立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基礎上的傳統觀念影響,往往有一種交了保險費后得不到賠款就是花了“冤枉錢”、吃虧上當的感覺,沒有從保險費是自己生產經營和生活中必須的開支這一思維去認識,所以,人們的保險意識不太高。只有當人們從市場經濟活動中認識到保險費的支出是生產經營活動和生活安排的必要支出后,才能很好地提高人們的保險意識,才會主動地、自愿地向保險機構辦理符合自身需要的保險。
只有社會向保險機構提出各種保險要求后,保險機構才能更好地開發適合社會需要的各種保險產品。這樣我們的保險業才會更加健康、積極地成長起來,才會盡快消除把交納保險費視為“亂收費”、“亂攤派”的認識。當然,保險從業人員更應堅持做好符合實際的宣傳,主動提供安全可靠和低廉的保險服務。整個社會成員保險意識的提高才能為我國保險業的更快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后勁。也只有確定這一認識,才會為中國財務法規建設提供理論依據。允許社會上各個生產經營單位的保費開支列入成本中,允許個人保險費支出列入到必須的生活開支中,從而為保險費的支出來源找到了合法的地位。在一些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實行收入累進稅率和必要開支遞減相結合的納稅制度,允許人們將自己的個人養老保險費支出列入自己的生活開支中,從而降低納稅檔次,其理論依據也在這里。而這種個人納稅制度的實行,又為人壽保險業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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