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當男女雙方形成婚姻關系以后,那么實際上在生活當中各種各樣的利益和權利、義務等這些就聯系到了一起。有些時候即使說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但是對于雙方來說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破裂就結束了。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新婚姻法婚前借款買房債務誰承擔?
一、新婚姻法婚前借款買房債務誰承擔?
關于新婚姻法婚前債務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婚前債務離婚怎么處理?
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但婚前個人債務由債務方承擔清償責任,是與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相對應的。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
婚前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前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這是債權人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轉化主要有以下類型:
(一)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使用的;
(二)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才隨之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其實這一個問題也是比較好理解的,如果說結婚的時候是婚前借款買房付的首付,而婚后是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實際上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對房子都擁有平等分割的權利,所以這種婚前債務就會隨著這種關系的變化而轉化成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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