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交換的范圍有哪些
一種是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庭審前交換證據;一種是人民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凡是與案件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有關聯的,將在法庭上使用的證據資料,原則上都應提交和交換。對一些不易復制,不能搬遷的證據,也要采取相應的固定證據的措施。對于證人則可以采取庭前雙方相互詢問證人,交換詢問筆錄等方式固定證人證言。對于涉及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的證據資料,一般不適用證據交換,但應告知當事人該證據的名稱及要證明的案件事實。
中國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交換是指于訴訟答辯期屆滿之后,開庭審理以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之間相互明示其持有證據的行為或過程。對于比較復雜的民事案件,為了提高開庭審理的實效,民事訴訟程序一般都要設置開庭審理前的程序。審理前的準備程序中主要的事項之一就是要讓當事人提出證據,相互了解證據信息,從而明確訴訟的爭議點,為開庭審理做好準備。證據交換由當事人啟動,即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證據開示制度,但又與美國的證據開示不同,最大的不同有兩點:其一,中國的證據交換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美國證據開示制度主要內容之一也是此事人之間的證據交換,但該證據交換一般不是在法院主持下進行;其二,美國的證據開示制度包括了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的強制性開示,即通過某種方式要求對方提供證據信息,而中國的證據交換不包括強制性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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