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損失及違約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有一方違約導致另一方產生損失的話,這個時候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會根據具體違約造成的后果進行確定,一般情況下雙方確定的違約金不能夠超過實際損失的30%。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萬川律師,男,1988年10月出生,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 從2015年12月至今,執業于廣東邦昊律師事務所,加入邦昊律師團隊之前,曾在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公司證券組工作,主要執業領域為證券(境內上市)、重組與改制、債券發行、公司收購與兼并、公司私募融資、新三板掛牌等。 萬川律師曾參與了數十家大中型中國境內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重組、改制、私募融資、境內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新三板掛牌項目,具體涉及到物流倉儲、商業特許經營、百貨零售業、房地產、制造業、供應鏈、醫藥及能源等。
民事辯護詞范文
2020-12-27蓋章和簽字效力一樣嗎
2020-12-31“終身監禁”和“無期徒刑”有什么區別
2021-01-03關于行政處罰管轄原則
2021-01-23監視居住會有案底嗎
2020-12-01彩禮錢是否需要返還給男方
2020-11-25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2020-12-08哪些情形下不適用繼續履行
2021-03-17房屋拆遷合同樣本
2021-02-2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相關法條
2020-12-27辭退和開除有什么區別有哪些
2020-11-13人身意外傷害險
2021-02-08保險的特征有哪些
2020-12-28人身保險合同存在格式條款嗎
2021-03-14含有死亡給付的綜合性人身保險合同效力的認定
2020-12-20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主要義務
2021-03-09無證駕駛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2020-12-16領失業金還在工作合法嗎
2021-01-21保險費率是否適用價格法
2021-02-22交保險存錢寬限期限是多久
2021-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