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婚姻關系有各種各樣的復雜情況,有的夫妻因為情感意志不堅定,或因為孩子撫養、老人贍養等問題,在離婚后不久又重新選擇復婚,復婚一段時間后感覺仍然無法一起生活,又選擇離婚,在反反復復的婚姻關系中,雙方的婚前婚后財產相互交織難以認定和分割,那么,復婚后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么呢?
一、復婚前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系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系。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后即屬于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愿,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系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復婚后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復婚后再離婚,財產怎么分?
《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復婚前的財產,婚后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后仍歸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離婚生效后即屬于個人所有,且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系中依然為個人所有。
綜上所述,復婚后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如何解決,關鍵是把握一個原則,離婚就是代表一段婚姻關系的終結,而復婚則代表一段新的婚姻關系的開始,所有財產均為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與復婚前唯一相同的就是婚姻關系一方當事人沒有變,也就是這一點,使得許多人在復婚后又離婚的財產分割中混淆不清。
2020年怎樣辦復婚手續?
2020年離婚后想復婚怎么辦
離婚后復婚手續怎么辦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吸收合并公司注冊資本怎么處理
2021-03-10專利權人是單位還是發明人有什么界定
2020-11-30有交通事故逃逸未遂嗎
2020-12-27肇事司機逃逸如何處理
2020-12-16承兌匯票丟失如何掛失
2021-01-13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2020-11-22脫崗可以辭退嗎
2021-02-03申請在家辦公工資怎么算
2021-02-24辭職后可否進行勞動糾紛仲裁
2021-02-13勞動仲裁什么情況才不立案
2021-03-11癲癇患者能夠辭退嗎
2020-12-24飛機延誤一天賠償多少
2021-02-23保險合同保證義務的執行主體是誰
2020-11-23保險公司如實告知時應提供現金價值表么
2021-01-12不計免賠特約條款如何使用
2021-02-15被保險人放棄向第三人索賠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0-12-29未全額繳土地出讓金能出土地證嗎
2020-11-28外嫁女在夫家享受了拆遷補償,還能在娘家享受嗎
2020-12-12城中村拆遷可以要求原地回遷嗎
2021-01-18農村房子怎么就變成違章建筑了
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