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告送達
是人民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一種,是人民法院通過公告的方式,將法律文書送達給當事人的,公告期間是60日。
法院公告送達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當事人的訴訟必須符合適用公告送達的條件時,法院才能使用公告送達。適用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達人無固定的住址,也無法查明其現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無法采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法院應嚴格審查適用條件,慎用公告送達。
1、立案時應該要求當事人提供雙方當事人目前的詳細地址和聯絡方式。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該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記機關的證明;
2、送達時未找到被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可徑行公告送達。應當查清被送達人是否因臨時外出或遷移新址無法送達到;
3、確認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應該有公安部門或其單位、街道辦事處的證明材料予以證實,必要時要對被送達人的近親屬進行調查詢問。
(二)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該條件是對第一個條件的補充,是指當事人雖然不構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告送達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最終無法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達方式,并不能證明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在此情況下,就不符合該項條件規定的情形,即不能徑直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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