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違約方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
2011年11月,某百貨商場與某電器公司訂立空調購銷合同,約定由電器公司于2012年5月底交付立式空調500臺給百貨商場,每臺價格4000元,百貨商場向電器公司交付20萬元定金。2012年3月,氣象部門預測當年夏天將持續高溫,某電器公司的立式空調被商家訂購一空,且價格上漲至了每臺4800元。2012年3月底,電器公司給百貨商場發了信函,聲稱因供貨能力有限,無法履約,要求取消合同。百貨商場多次與其協商未果,遂于2012年4月10日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電器公司雙倍返還定金,并賠償其利潤損失。某電器公司辮稱,合同未到履行期,拒絕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該案屬于典型的預期違約。經審判后,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空調購銷合同,某電器公司雙倍返還某百貨商場定金40萬元,并賠償其經濟損失15萬元。
律師說法
我國《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該條即是對預期違約制度的規定。預期違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l)預期違約是對期待債權的侵害而不是對現實債權的侵害;(2)預期違約的主張人是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其唯一的條件即對方當事人具有法律規定的,將來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將不履行合同的危險;(3)預期違約是一種可選擇的違約救濟手段。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預期違約制度來保護自己的合同權利,亦可等合同的履行期限到來后,對方構成實際違約時,以實際違約來追究其法律責任;(4)預期違約在時間上發生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因此,預期違約是對將來的合同義務的一種違反,而不同于實際違約是對已到期合同義務的違反。該案中電器公司在空調購銷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致函百貨商場要求取消合同是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將不履行合同,且無任何正當理由,該行為屬于典型的明示毀約。百貨商場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將電器公司訴至法院,即是通過預期違約制度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作出了上述判決,支持了百貨商場的訴訟請求。
綜合上面的介紹,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導致違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違約方應承擔什么責任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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