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送達司法解釋
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二百六十一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新民訴法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當前電子送達適用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為更好地適應審判實踐需要,新民訴法增加了電子送達方式,首次以基本法律形式對電子送達制度加以確認,開通了訴訟送達“高速路”,拓寬了送達途徑,提高了送達效率。但電子送達在具體適用過程中面臨著一些問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電子送達的適用質效,需進一步明確、統一和改進。
一是電子送達的確認方式不明確。電子送達應遵循當事人自愿原則,采用電子送達需經當事人同意,但對于當事人同意的確認方式,必須是書面還是可以口頭,是單獨采用同意電子送達確認單還是直接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增加電子送達選項,抑或其他方式,法條未予明確。實踐中,有的法院單獨定制格式電子送達確認單、有的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增設“同意電子送達”欄、有的則在庭審筆錄中記明當事人郵箱或傳真號碼,由當事人在庭審筆錄上簽字視為確認等,做法不一,有失法律威嚴,亟待最高院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及各地出臺實施細則予以統一。
二是電子送達時間的固定技術達不到要求。新民訴法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電子送達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該特定“到達日期”的確認,需賴以特定的電子信息技術予以固定,但司法實踐中,對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確認和固定,也即電子送達時間的確認和固定,往往沒有專業的、專門的電子科學技術設施予以輔助,致使該送達日期難以固定,無形中削弱了電子送達方式的適用率和效能。
三是電子送達“回證”固定難。訴訟文書送達當事人的目的是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須保證受送達人“確已收悉”,因此,送達回證至關重要,并需要附卷、存檔,以備日后查閱使用。但實踐中,目前多數法院由于信息技術達不到要求,電子送達“回證”難“回”。
四是電子送達安全性缺乏保障。司法實踐中,電子送達因其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優越性而備受青睞。但由于電子郵件需借助于網絡傳輸,存在相當的安全風險,因此,電子郵件送達在技術上潛藏著極大的不安全性。如黑客能夠非法侵入電子信箱,篡改、偽造法律文書,木馬等病毒會使郵件難以打開等,給法院正常工作以及案件的公平審理帶來負面影響。因此,適用電子送達,要求法院必須配備高端信息技術設施和高水平計算機技術人員,但目前,法院普遍難以達到電子送達的上述要求。
二、規范電子送達適用的對策及建議
一要強化法院信息化建設。一方面,開發安裝專門的電子送達程序軟件系統,加強信息系統安全保密技術,保障電子送達的安全。另一方面,對于電子送達“回證”問題,設置自動回復功能,如法院承辦人將法律文書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送后,該程序附帶收到自動回復功能,以證明“到達受送達人的特定系統”,并打印該回復信息進行存檔。
二要拓寬送達地址選擇項。電子送達的適用是因地制宜的?;鶎臃ㄔ好鎸Φ漠斒氯硕酁槠胀ò傩?,電子送達適用對象相對較少較窄,可以考慮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增加電子郵箱、傳真號碼等電子送達選擇項,由當事人自由選擇送達方式并填寫,明示當事人的選擇權。中級法院以上的法院,因當事人多為城市居民,可以單獨定制專門的格式電子送達確認單,由當事人親自填寫并確認。
三要增加電子公告送達。網絡時代,訴訟活動逐漸科技化、網絡化是現代訴訟制度發展的趨勢。手機電腦深入尋常百姓家庭,微博微信廣泛普及使用,網民越來越多,網絡傳播迅猛、關注度高;而讀書看報之人則越來越少,通過報紙刊登公告送達效果并不理想。對此,建議增設電子公告送達,在特定的網絡平臺上,以向社會公眾發布電子信息的形式,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經過法定期間,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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