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送達方式
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
送達是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的一定方式,將法律文書、訴訟文書交付給應當收受文書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
關于刑事判決書的送達范圍,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書應當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判決生效后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單位的,應當送達被告人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以上規定對刑事判決書的送達范圍作了合理的完善。
送達機關僅限于執行刑事判決的基層派出所,是以執行為目的的送達。為體現刑事訴訟的完整性和連續性,刑事判決書還應送達刑事案件原偵查機關。理由如下:
1.刑事判決書送達偵查機關,有利于偵查機關了解承辦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果。
偵查機關可以通過刑事判決書了解案件的最終判決情況,了解最終認定的犯罪事實,刑事證據采信、證據的證明力等,是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案件在判決后的最終信息反饋。公安機關根據刑事判決書認定的犯罪事實及情節,了解被告人所受到的刑事處罰,掌握刑事偵查行為的效果,增強其打擊刑事犯罪的有效性和針對性。
2.將刑事判決書送達偵查機關,真正實現公安機關與審判機關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工作聯系比之于檢察機關與偵查機關、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之間相對來說聯系較少,溝通渠道不暢。刑事判決書的送達有利于兩機關加強聯系、溝通,真正實現兩機關的互動。
3.刑事判決書送達偵查機關,有利于加強偵查機關對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實現相互制約。
偵查機關對刑事判決書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準確有發言權,對判決量刑、認定的罪名和減少認定的犯罪事實等,偵查機關均有權提出異議,并通過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對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行之有效的監督。這種監督是很有力度的,對法院的審判工作增加了一道外部監督制約的途徑,并可防止司法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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