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完全履行包括什么情形
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其包括以下幾個類別:
1、違約瑕疵,是指債務人履行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也就是說履行具有瑕疵。我國合同法沒有采取大陸法系的瑕疵擔保責任,而認為瑕疵履行是一種違約行為,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違約瑕疵,根據《合同法》第111條規定,在不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如果合同對責任形式和補救方式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如規定產品有瑕疵應當首先實行修理,三次修理不好退貨),則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確定責任。如果合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受害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各種不同的補救方式和責任形式。
2、損害瑕疵,又稱為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的違約瑕疵履行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或其他財產損失。例如:交付不合格的汽化爐造成火災,致債務人受傷。債權人享有的履行利益實際上是債權人享有的債權,而債權人享有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債權人享有的絕對權,這兩種權利分別受到合同法和侵權法的保護,根據《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受害人有權選擇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3、部分履行。指合同雖然履行,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全部合同義務。例如,不符合數量的規定,或者說履行在數量上存在著不足。對于部分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接受,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首先有權要求違約方依據合同繼續履行,交付尚未交付的貨物、金錢以及提供未提供的服務。非違約方也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如果因部分履行造成了損失,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由于在一般情況下,對部分不履行,債務人是可以補足的,因此不必要解除合同。如果因部分履行而導致合同的解除,則對已經履行的部分將作出返還,從而會增加許多不必要的費用。所以,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部分履行已構成根本違約,導致其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則一般不能解除合同。
4、其他的不適當履行。主要包括:履行的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等不符合合同約定;履行方式不適當,如依約應一次性履行而分期履行;履行地點不適當,即未在合同規定的履行地點履行;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為,如違反告知義務行為等。
二、哪些情形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地說,不可抗力獨立于人的意志和行為之外,且其影響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災害和社會事件兩種。
此外,對于不可抗力免責,還有一些必要條件,即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履行不能之時,債務人須及時通知債權人,還須將經有關機關證實的文書作為有效證明提交債權人。
2、債權人過錯
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對此有明文規定的有第302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3、其他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主要有兩類:第一,對于標的物的自然損耗,債務人可免責。這一情形多發生在運輸合同中。第二,未違約一方未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債務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免責,我國《合同法》第119條內容:“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不完全履行”問題進行的解答,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包括違約瑕疵、損害瑕疵、部分履行和其他的不適當履行四大類,不完全履行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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