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告送達期限
最長為6個月。
1.依條約規定的方式送達,即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即人民法院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交給我國外交機關,由我國外交機關轉交給受送達人所在國駐我國的外交機構,再由其轉送該國的外交機關,然后由該國外交機關將訴訟文書轉交給該國有管轄權的法院,最后由法院將其送達受送達人。
3.由我國駐外國使、領館代為送達。對住在外國的中國籍當事人可以由我國司法機關直接委托我國駐當事人所在國使、領館代為送達訴訟文書。
4.向受送達人委托的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設在我國的代表機構送達。
6.郵寄送達。在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郵寄送達。
7.公告送達。在以上幾種送達方式都不能采用時,可以通過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個月,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的即視為送達。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7條明確規定通過公約、外交、訴訟代理人、代表機構或者郵寄等途徑不能送達的,應當進行公告送達。但是,對于通過其他途徑送達長期沒有回音的,有關法院根據案件的有關情況能夠合理地推斷已經不能送達的,應當即行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通過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進行。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的,即視為送達。
應當注意,海牙送達公約并不排除締約國采用其他有效途徑送達訴訟文書。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幾種送達方式,除公告送達外,其他幾種方式不分先后次序,只要不與公約相沖突,人民法院可以使用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途徑送達。只有公約與我國法律相沖突的,才優先適用公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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